近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爲這些設備供電的鋰離子電池宣佈爲《2017年燃氣和電力(消費者安全)法》下的“申報電氣物品”,並公佈了相關產品需要適用的強制性安全標準。自2025年2月1日起,相關產品需要符合規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纔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本文將介紹強制性安全標準的主要內容,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相關產品合規。
一、強制性安全標準
自2025年2月1日起,新南威爾士州對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池、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以下簡稱“相關產品“)實施如下強制性安全標準。
(一)電動自行車
1.適用產品範圍
電動自行車指具有以下特徵的自行車:
通過皮帶、鏈條或齒輪由人力推動的自行車;且
配備一個或多個輔助推進電機;且
不能完全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且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幷包括:
任何相關的推進電池;及
任何相關的充電器。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爲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註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1)最大連續額定輸出不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 15194:2016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也稱爲電助力自行車);或
EN 15194:2017+A1:2023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
2)最大連續額定輸出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遵守以下標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
(二)電動自行車電池
1.適用產品範圍
電動自行車電池是指:用於爲電動自行車提供動力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EN 50604 - 1:2016+A1:2021 - 用於輕型電動汽車的二次鋰電池;或
IEC 62133 - 2:2017 -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二次電池和電池組 - 便攜式密封二次電池及由其製成的電池組的安全要求(用於便攜式應用)- 第2部分:鋰系統;或
UL 2271 - 用於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三)電動滑板車
1.適用產品範圍
電動滑板車是指:
踏板車的踏板由前後排成一列的輪子支撐;
由控制前輪的把手操縱;
設計爲單人使用;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
也可能通過以下方式推動:
重力,或
騎手用一隻腳推地,
沒有座位或鞍座;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爲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註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於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覈准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
(四)自平衡滑板車
1.適用產品範圍
自平衡滑板車是指一種可乘坐的設備:
有1個或2個輪子;
沒有轉向把手、座椅或車把;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幷包括:
任何相關的推進電池;
任何相關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於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覈准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
(五)電動滑板
1.適用產品範圍
電動滑板是指: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驅動的滑板;
包含一塊靠近地面的長板,用於支撐人;
通過向左或向右傾斜滑板進行轉向;
2個輪子安裝在一個可轉向的軸上:
位於滑板的前部,和
位於滑板的後部,
配備有效的制動系統,使用制動器、齒輪或電機控制進行控制;
沒有車把或方向盤;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幷包括
任何相關的推進電池;和
任何相關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於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覈准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
(六)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
1.適用產品範圍
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是指:用於爲電動滑板車、自平衡滑板車或電動滑板提供電源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UL 2271 - 用於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二、強制測試和認證
自2025年8月1日起,相關產品必須經過以下強制測試及認證後纔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1.強制測試
產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生產。每種產品(型號)的樣品必須由經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測試。
必須取得每種產品(型號)的測試報告,並將其與其他相關文件(由認證機構指定)一起提交給新南威爾士州公平交易或任何其他公認的外部認證計劃(REAS)進行認證,包括任何其他州級電氣安全監管機構。
認證機構將認證文件並頒發帶有所需產品標記的產品批准證書。
2.強制認證
認證測試報告必須符合完整的相關標準(包括任何修訂)。
測試實驗室可以位於澳大利亞或海外。
只有經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纔會被接受。
所有實驗室都必須獲得相關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例如,在澳大利亞是NATA(澳大利亞國家測試機構協會),在中國是CNAS;在歐洲是相關認可機構等。認證機構將檢查認可情況。
三、強制標記要求
自2026年2月1日起,相關產品必須有符合以下標準的標記纔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一旦申報,所有申報產品必須標有相關批准標記。其中包括產品的證書編號。
標記必須位於產品本身上,而不僅僅位於包裝上。
標記必須清晰且永久。這通常在顯示設備型號參考代碼的標籤上。
標記示例:
NSW 標記 - NSWxxxxx
REAS 標記 - ABC-xxxxxx-EA
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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