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負責全區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
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以及有關服務的行爲。
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僞劣行爲。
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爲。
指導全區消費環境建設,指導德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對市場主體准入、生產、經營、交易等環節中的各類違法行爲進行查處和指導,開展專項整治,查處督辦轄區內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
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爲,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
(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反壟斷執法相關工作。
協助上級主管部門查處壟斷案件。
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負責全市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
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以及有關服務的行爲。
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僞劣行爲,指導縣(市、區)有關工作。
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爲。
指導全市消費環境建設,指導德州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承擔市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僞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董立新
董立新,男,1964年01月出生,漢族,山東德州人。
現任山東省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二級調研員。
人物履歷 1981.07--1984.03 平原縣張士府鄉農業技術員 1984.03--1984.05 平原縣農業局幹事 1984.05--1985.01 平原縣委農村工作部幹事 1985.01--1988.10 德州地委農村工作部幹事(其間:1988.03--1988.10在德州地委組織部幫助工作) 1988.10--2001.07 德州地委組織部幹部調配科幹事、副科級巡視員、正科級巡視員、副科長、主任科員、科長 (其間:1999.09--2000.07在南京大學國際商學院國際貿易專業學習) 2001.07--2002.01 德州市委組織部助理調研員、幹部調配科科長 2002.01--2010.02 齊河縣委組織部 組織部長2010.02--2010.03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局黨組成員 2010.03--2011.06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1.06--2012.11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12.11--2013.12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調研員 2013.12--2019.01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安辦)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副主任)、調研員 2019.01--2019.06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調研員 2019.06--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二級調研員。
工作分工 負責黨的建設工作。
分管機關黨委。
負責化妝品監管工作。
分管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案
案由 行政 權責關鍵詞 行政、權責情節、行政行爲種類、行政處罰、行政行爲效力、合法、違法、行政處罰種類和程序、罰款、訴訟關鍵詞、受案範圍、可訴性行政行爲、拒絕履行(不履行)案例原文 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磊,局長。
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考清 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請執行陵市監行處字(2016)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
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6年5月27日市場巡查時,發現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將經營地點搬至德州市陵城區陵城鎮楊提口村,隨即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15日內改正違法行爲,在規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未改正違法行爲,由於當事人未設立經營賬目,其違法所得無法查清。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2016年7月1日作出陵市監行處字(2016)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的處罰內容是: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2、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並告知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銀行陵城區支行營業部會計專櫃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監行處字(2016)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16年7月1日依法送達給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提出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爲,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監行處字(2016)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爲根據和依據方面完全合法。
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複議,也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申請人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3月13日申請我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執行德州市陵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監行處字(2016)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內容;二、限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事項,並在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將罰款10000元、加處罰款10000元交到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 三、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本院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費140元由被執行人德州市陵城區通順快遞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 鄭松濤 審判員 徐一超 審判員 王煥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