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跨境電商?
跨境電商簡介 概念:什麼是跨境電商? 跨境電子商務(簡稱: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電商物流及異地倉儲送達商品,從而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載體:電商企業類型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 是指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不包括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註冊的企業),或者境內向境外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的企業,爲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 是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註冊企業所委託的境內代理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備案,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並承擔民事責任。
什麼是跨境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分析電子商務技術欽雨跨境電商跨境電子商務跨境貿易什麼是跨境電子商務?關注者 4被瀏覽 971關注問題 登錄後你可以不限量看優質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內容一鍵收藏登錄查看全部 3 個回答跨境電商 一、跨境電商概念跨境電商,即“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國際上流行的說法叫Cross- border eCommerce,特指跨境網絡零售,如外貿小額批發及B2C類。
所謂跨境,就是交易主體分屬於不同“關境”,包括進出口,藉助互聯網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採用快件、包裹等方式通過國際物流將商品送達消費者手中的交易過程,是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從嚴格意義上說,跨境零售是貿易的組成。
跨境消費者中也會含有一部分碎片化小額買賣的B類商家用戶,現實中這種B類商家和C類個人消費者很難區分。
通常,從海關角度來說,跨境電商等同於在網上進行小包的買賣,主要是針對消費者。
傳統進出口B2B貨物只能銷售給進口商,需要簽訂傳統的外貿購銷合同,準備箱單、紙質發票、報關單等紙質單證,不屬於跨境電商範疇。
跨境電子商務師證書有用嗎?
請問你參加的比賽叫什麼名字?主辦方是什麼單位? 目前跨境電商暫時沒有行業權威的發證機構,國家也沒有相關單位負責這塊;所以基本上是一些民間的行業協會;含金量不高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是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 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發佈的公告。
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6月12日發佈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公告〔2020〕75號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三)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三、企業管理 (四)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四、通關管理(五)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七)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
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八)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五、其他事項 (九)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爲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佈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十)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6月12日內容解讀 海關總署13日對外發布公告,決定在北京、天津、廣州等10個地方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爲跨境電商出口申報、通關提供便利。
新規明確,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跨境電商企業或者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專家表示,此次增設“9710”“9810”專門監管跨境電商B2B出口,明確了對跨境電商新業態模式的支持,將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B2B的監管試點推出,意味着整個跨境電商進一步拓展了領域和空間,基本上涵蓋了真實的跨境電商的領域。
原來更多的比方說是B2C,現在是B2B2C模式,實際上整個把原來沒涉及到、沒涵蓋到的,基本上都涵蓋到了。
這意味着我們整個跨境電商有了實質性的拓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