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靠譜的海淘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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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已經在9類和35類註冊了“海淘”商標,爲什麼還是有很多app和電商平臺使用這兩個字呢,不侵權嗎?

1、對商品的解讀,竊以爲第九類屬於商品,“計算機軟件”,APP,是要作爲商品銷售出去的,而如淘寶APP,淘寶這個商標使用賣出“淘寶APP”這個商品麼?如滴滴打車,滴滴打車APP是要賣出“滴滴打車APP”嘛,明顯不是。
第九類的商品是從事互聯網的企業,設其使用的商標是海淘,類似於手機裏面的應用商城,這個商城裏面裏面買了很多海淘APP,可能是管理車間,可能是OA系統,可能是財物管理等等,這個軟件商品上印製的都是海淘,如微軟的辦公軟件、金山毒霸等就是類似的企業,那麼滴滴打車到底是做什麼的?很多軟件都有使用協議(首次登陸,不點√進不去,可以點開詳細看),應該有類似描述,其不提供運輸服務,也不提供租車服務,而是提供信息服務(哪裏有乘客需要乘車,哪裏有司機)。
所以很多APP明面上使用“海淘”,但是不賣APP,而只是用APP作爲載體提供 某種服務,因此不侵權第9類商標權。
2、對於服務的解讀,第35類商標並非萬能商標,使用 第35類“海淘”商標提供的是服務。
建議多讀一讀《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每個大類下的註釋。
以第35類爲例: 服務的本質是“替他人”的商品服務提供“增值”服務,而電商平臺主要指向了: 而其他電商平臺使用“海淘”,首先要確認其權利狀態。
初審公告麼有3503另一商標,海淘寶有了 但是,海淘自身顯著性就較低 而且大多電商平臺都在使用,進一步泛化,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缺乏顯著性的商標標誌。
題主說了“大姨媽”的侵權案例,對此補充如下: 很多電商平臺使用在軟件上使用“海淘”爲什麼不侵犯第9類“海淘”商標權呢? 1、侵權是以混淆爲判斷標準的,而基礎是屬於商標使用行爲 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APP上使用“海淘”是否是商標使用行爲? 如新浪使用“拍客”一案,就是基於“拍客”的顯著性較低,屬於描述性會用,不構成侵權,因此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
但此處“海淘”雖是固有詞,但之於軟件產品而言,還是具有顯著性的。
其次,要確定的是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類似的問題?如上所述,第9類是商品,主要是軟件企業使用售賣其軟件,如金山毒霸殺毒,如AU剪輯音樂,正版的是要付費的,如部分遊戲軟件也是付費下載,或者部分APP下載不付費(要看廣告,要付費才能實現更多的功能),本質上是在賣軟件收費。
而電商使用在APP上使用海淘,並不是買軟件,本質是作爲平臺提供信息服務賣服務。
使用的商品服務不類似,因此不侵權。
2、淺談大姨媽案件 大姨媽案件,原被告雙方本質上其實都是賣軟件的,消費者同樣是基於某種需求下載了被告的軟件,不同於平臺型企業僅僅是利用APP作爲工具提供服務。
可以參考江蘇高院徐州好利維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農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裁判文書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