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和簡單的出口貿易區別在哪裏?
跨境電商和外貿雖然都是對外貿易,但是兩者之前還是存在明區別的,很多人容易搞混。
跨境電商的確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的是一種與傳統的外貿電商有極大不同的新型的運行模式;只不過廣義的跨境電商也包含了外貿電商而已。
1、主體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出口企業無非是運用電子商務手段推廣宣傳自己及產品,從網上尋找外商求購信息等,故主體是信息流;而在跨境電商時代,人們卻要試圖利用網絡把商品直接銷售給海外消費者,故主體是商品流。
2、環節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或改變,而跨境電商則要求儘量減少或縮短各種環節以儘量降低中間成本。
3、交易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交易都是在線下完成的,而跨境電商則大多在線上直接完成交易。
跨境電商和外貿的區別?
跨境電商和外貿電商的本質區別: 1、主體不一樣 在外貿電商年代,出口公司無非是運用電子商務手法推廣宣揚自個及產品,從網上尋覓外商求購信息等,故主體是信息流;而在跨境電商年代,大家卻要試圖使用網絡把產品直接銷售給海外消費者,故主體是產品流。
2、環節不一樣 在外貿電商年代,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或改動,而跨境電商則要求儘量削減或縮短各種環節以儘量下降中心本錢。
3、買賣不一樣 在外貿電商年代,買賣都是在線下完結的,而跨境電商則大多在線上直接完結買賣。
4、稅收不一樣 外貿電商體現的是傳統的通常交易,觸及到雜亂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等,而跨境電商面臨的稅收通常就要簡略許多,如許多隻觸及行郵稅罷了。
5、形式不一樣 外貿電商的根本形式是B2B,而跨境電商的幹流形式卻是B2C。
出口跨境電子商務。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是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 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發佈的公告。
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6月12日發佈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公告〔2020〕75號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三)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三、企業管理 (四)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四、通關管理(五)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七)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
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八)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五、其他事項 (九)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爲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佈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十)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6月12日內容解讀 海關總署13日對外發布公告,決定在北京、天津、廣州等10個地方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爲跨境電商出口申報、通關提供便利。
新規明確,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跨境電商企業或者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專家表示,此次增設“9710”“9810”專門監管跨境電商B2B出口,明確了對跨境電商新業態模式的支持,將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B2B的監管試點推出,意味着整個跨境電商進一步拓展了領域和空間,基本上涵蓋了真實的跨境電商的領域。
原來更多的比方說是B2C,現在是B2B2C模式,實際上整個把原來沒涉及到、沒涵蓋到的,基本上都涵蓋到了。
這意味着我們整個跨境電商有了實質性的拓展。
”
跨境電商完整的定義?
無障礙登錄/註冊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電商完整的定義? 1、跨境電商的定義 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從這裏可以看…顯示全部 跨境電商這四個字成爲媒體的熱點大概也就是這一兩年的事,然而究竟什麼才叫跨境電商相信很多人甚至業界的人都仍有點迷糊,目前國內各種各樣的跨境電商模式已很多,運營者們都聲稱自己是最佳的跨境電商模式,都認爲自己纔是中國跨境電商的發展方向,跨境電商模式之爭似有越演越烈的跡象。
從剛剛結束的2015中國(四川)電子商務發展峯會跨境電商專場上,關於跨境電商模式的爭執“火藥味”更濃。
跨境進口電商平臺洋碼頭的曾碧波在演講時聲稱,“跨境電商並不是阿里的天下,也不是京東的盤中餐,因爲他們不懂新趨勢”。
近年來轉型做外貿B2B的大龍網高級副總裁李貴平先生在發言中“覺得跨境電商做B2C還是有很多問題。
爲什麼這樣說?因爲它產業的鏈條和銷售的鏈條真的很長,而且很不容易。
”,“堅持跨境電商的未來應該是“B2B+O2O的模式”。
eBay大中華區商務總經理鄭長青在會上則發表了《跨境出口電商的現狀與趨勢》的公開演講,“講到B2B和B2C的爭議,到底是哪一個?”,他談到,“eBay堅定地相信跨境電商將以零售爲主,爲什麼說跨境我們堅定地相信以零售爲主?就是因爲這是我們中國傳統企業一個轉型升級的絕好的機會。
”。
億邦動力網的CEO鄭敏先生則認爲,“在看待跨境電商的時候,至少在當下要把零售放在首位”,“跨境電商有一個特徵很明顯——就是以在線交易爲主要特徵”,並認爲“至少從目前看來成熟的可以快速進入的應該還是2C的市場,因爲每一種新型的貿易和流通方式的出現一定要找到能夠發揮它威力的新的藍海市場空間出來”,而“傳統的B2B是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服務的空間是有限的”。
在會場外,以跨境出口爲主的E&I跨境電商平臺的創始人陳華先生則告訴記者,“沒有C端的跨境電商無疑就退化爲傳統的外貿電商,只有跳過多重環節、直接面向全球消費者的跨境電商模式纔是中國跨境電商堅定不移的發展方向”。
爲了讓我們能正確地評估什麼樣的跨境電商模式纔是中國跨境電商的發展方向,我們顯然必須從跨境電商的真實定義開始。
跨境電商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跨境電商大概是我們中國人發明的新名詞,誰第一個先說的目前已找不到源處了,我們不妨先來看跨境電商在英文裏是怎麼說的: 美國亞馬遜2014年8月20日在入駐上海自貿區時,所簽署的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合作的備忘錄裏顯示“ Amazon will open its new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 in the free trade zone.”。
我們從E&I跨境電商平臺上也找到了對應的英文名,亦爲“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 ”。
顯然,跨境電商的準確英文名就是“cross-border e-commerce”,而跨境電商平臺則譯爲“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這點人們應該不會異議。
那麼,跨境電商的定義究竟是什麼呢? 從百度百科裏,對跨境電商的定義是這樣寫的,“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而早在2010年,國際郵政組織(IPC)在其《跨境電子商務報告》中,雖沒有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概念做明確的界定,而是出現了“internet shopping”、“Online shopping”、“online cross-border shopping”等多個不同的說法。
請注意,裏面均出現了“shopping”即“購物”這個單詞。
我們認爲,上述對跨境電商的定義應是比較準確的。
跨境電商一定不等於外貿電商 目前對跨境電商模式的爭執,事實上無非是混淆了新型的跨境電商和傳統的外貿電商,那麼,跨境電商和外貿電商有什麼本質區別呢?1、主體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出口企業無非是運用電子商務手段推廣宣傳自己及產品,從網上尋找外商求購信息等,故主體是信息流;而在跨境電商時代,人們卻要試圖利用網絡把商品直接銷售給海外消費者,故主體是商品流。
2、環節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或改變,而跨境電商則要求儘量減少或縮短各種環節以儘量降低中間成本。
3、交易不一樣;在外貿電商時代,交易都是在線下完成的,而跨境電商則大多在線上直接完成交易。
4、稅收不一樣,外貿電商體現的是傳統的一般貿易,涉及到複雜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等,而跨境電商面臨的稅收一般就要簡單很多,如很多隻涉及行郵稅而已。
5、模式不一樣;外貿電商的基本模式是B2B,而跨境電商的主流模式卻是B2C。
顯然,跨境電商的確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的是一種與傳統的外貿電商有極大不同的新型的運行模式;只不過廣義的跨境電商也包含了外貿電商而已。
故,傳統的外貿電商平臺代表性的有如阿里的中國供應商、環球資源、中國製造網、中國化工網、中國出口貿易網等,今日的跨境電商平臺有代表性的平臺如阿里的天貓國際、速賣通、亞馬遜、eBay,京東的全球購與全球售、網易考拉海購、蜜芽、洋碼頭、E&I、跨境通等等;而如敦煌網和大龍網等跨境出口平臺,因爲仍是傳統的B2B模式,故並不完全是準確意義上的跨境電商,只能算是廣泛意義的跨境電商平臺而已。
評價跨境電商模式的基本標準 那麼,什麼樣的跨境電商模式纔是中國跨境電商的發展方向?廣義跨境電商的B2B和B2C兩種模式的共存事實上並不矛盾也不衝突,我們也不必糾纏於各種模式的優劣與否,哪種模式更好應該是市場或第三方說了算。
由於跨境進口電商模式本質上目前均爲B2C或C2C模式,並沒有B2B模式,故不存在爭論的問題;目前爭論的焦點無非只在跨境出口電商模式上面而已。
目前我們知道的跨境出口電商模式目前無非主要就幾種: 1、B2C:代表性平臺如亞馬遜、蘭亭集勢等; 2、C2C:代表性平臺如速賣通、eBay等; 3、B2B2C:代表性平臺如E&I跨境電商平臺等; 4、B2B:代表性平臺如阿里中國供應商、環球資源、中國製造網、敦煌網、大龍網等。
我們認爲,帶C的跨境出口電商模式和不帶C的跨境出口電商模式哪種更好,最終應該由出口平臺的服務對象即中國衆多的出口企業說了算,評價的基本標準無非兩點: 首先,是否有利於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規模;我們都很理解,每一家出口企業是需要規模的,不能給出口企業帶來出口規模增長的跨境出口電商模式終究存在致命的短板; 其次,是否有利於出口企業增大出口利潤;出口企業只有通過出口能賺到錢纔有繼續經營的可能與願望,故能否儘量提高出口價格、減少出口環節、簡化出口流程、降低出口成本顯然是每個出口企業的痛點所在。
顯然,只有將中國出口產業的供應鏈與全球零售體系相融合的跨境出口電商模式纔是中國跨境出口電商的發展方向。
作者爲E&I跨境電商平臺創始人陳華 2015-10-22 12:21 贊同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