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avaSheva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是印度新型集裝箱港口,爲首都新德里等內陸點的卸貨轉運港口。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港和孟買港事實上是同一個港區的不同港口的關係。
孟買是印度第一大集裝箱港口,由於孟買港口水深不足10米,不利於港口長久的發展,印度政府於1989年在孟買以南70公里處興建了水深12~14米的尼赫魯港,也就是大家習慣上稱呼的“NHAVA SHEVA”港。
孟買港分那瓦舍瓦(新港)和孟買老港(Bombay/Mumbai)兩港區。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是孟買新港新建集裝箱碼頭,現爲印度最大的集裝箱港。
但那瓦舍瓦僅供集裝箱船停靠,只有孟買老港可停靠散雜貨船。

孟買港

港口擴展:孟買的英文名本來叫“Bombay”,但印度政府於1995年11月22日決定恢復傳統的名稱“Mumbai”。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是孟買新港。
孟買港分那瓦舍瓦(新港)和孟買老港(Bombay/Mumbai)兩港區。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是孟買新港新建集裝箱碼頭,現爲印度最大的集裝箱港。
但那瓦舍瓦僅供集裝箱船停靠,只有孟買老港可停靠 散雜貨船。
那瓦舍瓦(Nhava Sheva)港和孟買港事實上是同一個港區的不同港口的關係。
孟買是印度第一大集裝箱港口,由於孟買港口水深不足10米,不利於港口長久的發展,印度政府於1989年在孟買以南70公里處興建了水深12~14米的尼赫魯港,也就是大家習慣上稱呼的“NHAVA SHEVA”港。

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訴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訴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21日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託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免責事由、合同約定、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證據不足、關聯性、合法性、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罰款、審判程序、訴訟請求、不予受理、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反訴案例原文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反訴被告):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93744091g。
法定代表人:朱仁興,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相餘,江蘇羣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76839033n。
法定代表人:徐敏,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自發,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安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晶獨任審判,於2017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的委託代理人周相餘,被告(反訴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蔡自發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貨款計人民幣428699元,並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從起訴之日2016年12月12日起至還清欠款時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訴訟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爲:被告支付貨款計人民幣328699元,並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從起訴之日2016年12月12日起至還清欠款時止的利息。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從2015年4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供給被告鋼塑桶。
截止到2016年11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計人民幣428699元。
後雖經原告催要,但被告未能付款。
現原告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希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天安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貨款金額有誤,貨款餘額應爲216859元;2、原告主張利息無依據;3、被告未付原告餘款的原因是因原告產品質量有問題,給被告造成了30多萬元的損失,且貨款餘額尚不足以充抵被告損失。
原告九安公司爲支持其訴請,提供了以下證據:1、詢證函原件一份,證明天安公司於2017年2月8日向九安公司出具詢證函一份,確認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尚結欠九安公司貨款328699元;2、銷售發貨通知單原件十九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九張,證明九安公司向天安公司供應鋼塑桶的全部往來事實,九安公司已向天安公司開具了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計1128699元。
經質證,被告天安公司的質證意見如下:1、對於詢證函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上面所載欠款金額除涉及原告外,還涉及另一家公司,是天安公司結欠這兩家公司的合計欠款;2、對2015年7月7日的銷售發貨通知單不予認可,因系九安公司單方製作,且天安公司沒有查到相應的入庫記錄;對於其他銷售發貨通知單及所有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
對原告九安公司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詢證函系天安公司製作後向九安公司出具,上面所載內容並未涉及到其他公司,現九安公司對此表示無異議並將其作爲證據提交,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2、因雙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於2015年7月7日的銷售發貨通知單,因天安公司認可收到了所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結合詢證函上所載欠款金額與九安公司所述往來金額一致,故本院對所有的銷售發貨通知單予以確認。
被告天安公司爲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了收據原件五張,證明其已向九安公司支付了貨款800000元。
經質證,原告九安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五張收據予以確認。
反訴原告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損失318070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反訴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九安公司自2015年4月起陸續向天安公司銷售大量鋼塑桶,至2016年2月份前是天安公司的鋼塑桶唯一供貨商。
天安公司於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向印度經銷商k.rasiklaleximpvt.ltd.和印度客戶atulbioscienceltd.分別發了兩個櫃32噸氯甲酸甲酯。
這四櫃貨物到達印度nhavasheva港口後,港口海關倉庫發現集裝箱內有液體流出,經查部分桶口發生泄露。
k.rasiklaleximpvt.ltd.立即購買了新的包裝桶並僱傭工人進行三個櫃貨物的換桶工作。
印度nhavasheva港口海關對反訴原告所發貨物進行扣留,幾經周折方纔提出。
由於客戶atulbilscienceltd.擔心泄漏可能會產生交叉污染而拒收這一集裝箱56桶貨物。
k.rasiklaleximpvt.ltd.無奈之下只得將此56桶貨物運送至印度危險品廢物處理中心進行銷燬。
k.rasiklaleximpvt.ltd.因前述泄漏事故承擔了貨物損失、洗箱費、容器損壞費、貨物滯留費、場地污染費、罰款及相關人工費用等合計1723728.52盧比(相當於25707.34美元),此款已從應付天安公司的貨款中扣除。
因爲此次泄漏事故,印度nhavasheva港口海關不僅對天安公司及k.rasiklaleximpvt.ltd.進行了罰款,且把二者的海關信譽降級。
受泄漏事故影響,天安公司與k.rasiklaleximpvt.ltd.在2016年2月下旬後交易暫停,直到天安公司更換容器生產商後才於2016年5月份慢慢恢復正常。
而二者2015年度交易額爲9742116元,2016年1-2月份的交易額爲191520元,合計9934636元,按利潤率10%計算,天安公司在該時段月均利潤爲70961.69元,故2016年3-4月份天安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141923元。
綜上,九安公司應賠償天安公司的實際損失25707.34美元(按反訴日即2017年1月18日時美元與人民幣匯率6.852計算爲人民幣176147元)及可得利益損失141923元。
反訴被告九安公司反訴辯稱,1、反訴被告所供產品質量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
2、反訴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告要求法院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反訴原告天安公司爲支持其反訴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電子郵件打印件二份(附譯文)、照片六張,證明天安公司於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發給印度經銷商的貨物中有三櫃發生了泄漏事件; 2、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掃描件四份,證明天安公司於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發往印度發生泄漏的鋼塑桶是從九安公司處購買; 3、qq聊天記錄一份(六頁),證明天安公司及時將貨物泄漏事件告知了九安公司,雙方爲此進行了協商; 4、索賠函(附譯文)掃描件一份,證明印度公司k.rasiklaleximpvt.ltd.因泄露事件向天安公司索賠25707.34美元的事實;5、交易記錄表自制件二頁、送貨單原件四十八張、合同掃描件二十五份,證明天安公司與印度經銷商k.rasiklaleximpvt.ltd.2015年度交易額9743116元,2016年1-2月份交易額爲191520元。
反訴被告九安公司的質證意見爲: 1、對於電子郵件二份(附譯文)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電子郵件作爲證據提供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文書;對於照片,該照片所攝的桶無法確認是由原告提供的,且該照片也無法證明桶存在質量問題;另該組證據是涉外的,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使領館的認證; 2、對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無異議,該結果單載明鋼塑桶是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說明鋼塑桶質量是合格的;3、qq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提供應當經過公證處公證,故九安公司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從qq聊天記錄中看,九安公司也未認可鋼塑桶存在質量問題,而是由於天安公司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不當才造成所裝化工原料的泄露; 4、索賠函(附譯文)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使領館的認證,故對於其真實性無法確認; 5、對於交易記錄表自制件、送貨單、合同掃描件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聯性。
本院對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 1、對於電子郵件打印件及照片,本院認爲,九安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其證據形式確存在瑕疵,故本院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 2、對於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因雙方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3、對於qq聊天記錄,本院認爲其證據形式存在瑕疵,不能作爲唯一的定案依據使用; 4、對於索賠函,本院認爲,因該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現天安公司提供的索賠函證據形式存在瑕疵,故本院對此無法確認; 5、對於交易記錄表、送貨單、合同掃描件,本院認爲因無中文譯本,亦未經過使領館認證,證據形式存在瑕疵,故本院對其不予確認。
反訴被告九安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購銷合同傳真件一份,證明雙方約定了如鋼塑桶發生泄漏、鏽蝕、塗層脫落等問題,天安公司應在收貨後25日內向九安公司提出,但天安公司並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經質證,天安公司對該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爲與本案無關聯性,且該約定只是針對外包裝產品能明顯看出的問題。
對此本院認爲,因雙方對該合同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九安公司於2015年4月開始向天安公司供應鋼塑桶,至2015年12月結束,期間簽訂了部分購銷合同,雙方共計發生往來金額爲1128699元,九安公司爲此向天安公司開具了九張金額合計爲1128699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天安公司已支付800000元。
2017年2月8日,天安公司向九安公司出具詢證函一份,確認截止2016年12月31日尚結欠九安公司貨款328699元。
該款經九安公司催要未果,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天安公司在九安公司供應的鋼塑桶中盛裝了氯甲酸甲酯後,通過航運的方式將四櫃貨物運送至印度nhavasheva港口,貨物到港後,當地海關發現氯甲酸甲酯發生了部分泄露,天安公司陳述其印度經銷商爲此進行了換桶,並受到了當地海關的處罰,現該部分鋼塑桶已被其銷燬。
對此天安公司認爲系因鋼塑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泄露的發生,從而致使其印度經銷商向其索賠25707.34美元,且影響了其與印度經銷商的業務往來,故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九安公司賠償其實際損失25707.34美元及可得利益損失141923元。
還查明,在雙方往來期間,九安公司與天安公司於2015年4月29日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九安公司向天安公司供應鋼塑複合桶;產品數量當場驗收,產品外觀質量問題(如顏色、鏽蝕、外傷、標識等)當場提出異議有效;產品內在質量(如滲漏、桶內鏽蝕、塗層脫落等)二十五日提出有效,以上日期自交貨簽收日始計算;合同還對交貨地點、方式、結算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約定。
本院認爲,九安公司向天安公司供應鋼塑桶,雙方系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本案中,九安公司對供貨金額負有舉證義務,綜合其提供的能相互印證的一系列證據即詢證函、銷售發貨清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結合詢證函系天安公司出具的事實,足以認定雙方間往來的總金額即爲九安公司已開具的九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1128699元,在九安公司完成對供貨金額的舉證責任後,天安公司對已付款項的金額負有舉證義務,現天安公司僅支付了800000元,餘款328699元應及時予以支付。
由於天安公司未能及時付款引發了本案訴訟,現九安公司主張由天安公司承擔欠款自起訴之日即2016年12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對於天安公司反訴九安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認爲,第一,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天安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發往印度的氯甲酸甲酯發生泄漏系因九安公司供應的鋼塑桶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氯甲酸甲酯發生泄漏的原因不明;第二,雙方往來期間簽訂的一份《購銷合同》中約定了產品內在質量(如滲漏、桶內鏽蝕、塗層脫落等)應在交貨簽收之日起二十五日提出,而天安公司並未在約定時間內向九安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第三,天安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與九安公司供應的鋼塑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本院對其要求鑑定2016年3-4月期間可得利益損失的申請不予受理;綜上,本院對天安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貨款328699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被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66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2770元,合計6636元,由原告江蘇九安金屬容器有限公司負擔1548元,被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88元。
反訴費3036元,由反訴原告山東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8063;開戶行: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營業部)。
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朱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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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燃料油新加坡在錨地和港口爲船舶加油流程及價格分別是什麼情況?有在東南亞海域作業的中國船舶需要在新加坡補給燃料油,在港口或者在錨地加油這兩種操作的流程和價格分別是什麼情況呢?據說港口加油需要額外支付昂貴的稅費,這…顯示全部 國際海員生活,阿姆斯特丹加油2000萬開往中國 2763 播放 · 6